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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档案利用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04日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宝鸡文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利用办法。

一、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方式为查阅、借阅、摘录、复制、函调等。档案馆根据利用者的利用权限和需要,负责提供、利用档案。

二、本校工作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本馆保存的属公开范围的档案。

三、本校工作人员如需查阅利用标有密级的档案及各单位限制利用的档案,除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

1.查阅国家密级档案,按照相关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单位查阅本部门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档案材料,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查阅;查阅其他部门形成的上述档案,须本部门领导、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及档案馆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查阅。

3.凡查阅已归档《校党委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记录》,须提出查阅的具体范围,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档案员的协助下,按照所提出的内容查阅,不得超出范围。

4.查阅科技类保密档案,须经科研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经分管校长批准,查阅尚未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须经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研究者)同意方可查阅。

5.查阅财务会计类档案,须经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处领导同意,并由财务人员陪同协查方可查阅。

四、校外人员查阅利用本校档案,需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本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查阅利用本人学籍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到档案馆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受托人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六、查阅档案,只限批准查阅的范围,超出范围的内容,一律不得阅览。

七、查阅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档案馆阅览室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利用者查阅档案时不得吸烟;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污染、涂改、圈点、抽页、调换及私自拆卷、带出阅览室。阅、借档案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按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八、馆藏档案、资料严格控制外借。校内单位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人员出具署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经档案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用完及时归还。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对确需续借者,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严禁借阅者将档案、资料转借他人或带到公共场所。保密档案、珍贵档案一律不外借,只限在档案馆阅览室查阅。

九、对所利用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印、拍照、出具证明时 ,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由档案人员办理。对摘录和复制的档案材料和内容必须忠实于原件,档案人员应认真核对,严格把关,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后使用,并注明原件档号及复印经办人,以示负责。对纸质已发脆或珍贵档案资料,一律不予复印。

十、借阅和归还档案时,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档案人员与借阅者双方在收发时应仔细清点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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