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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05月27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我校档案工作水平,依据《宝鸡文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高校档案记录着校史、传承着文明,我校各级部门都有保护、管理和移交本单位档案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学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二级单位指定的具体负责本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和提供利用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材料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配备与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单位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档案工作,至少配备1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立部门档案室,配备兼职或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对部门所报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名单,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档案工作制度,把本单位档案工作纳入领导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队伍要保持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如有人员调动,须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报档案馆备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二级单位业务上接受档案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向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和移交相关档案。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宣传档案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精神。

(二)全面了解本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努力维护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接受档案馆业务检查和指导。

(三)根据本单位特点和档案类型特征,制定部门档案材料预立卷类目表,做到档案材料分类、组卷合理,排列编号准确,案卷标题拟写符合规范,能准确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方便档案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

(四)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每年按规定时间向档案馆归档,确保归档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协助档案馆开展档案宣传、档案目录录入、档案鉴定销毁等工作。

(五)积极参加各级档案部门与人事部门组织举办的业务活动和岗位培训,参与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评比活动。

第十条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是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应选拔热爱档案事业、责任心较强,业务能力较突出的同志担任,兼职档案员由办公室主任或熟悉档案业务或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宝鸡文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熟悉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时,应将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本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对各单位及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评比,对评选出的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是学校档案管理体系中的一支主体力量,在职务、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五条 档案是学校和社会的宝贵财产,由于人为过失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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